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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1879号“沪尚名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6: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32号
申请人:上海奕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1879号“沪尚名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42292号、第8515981号、第88498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沪尚”,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沪尚名窗 商标 上海奕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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