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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02069号“薇姿WEIZ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5: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薇姿口腔护理(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2069号“薇姿WEIZ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8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即由申请人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等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与推广。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检索“薇姿 洗衣液”的结果;
2.经营凭证,包括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广州市雪姬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商品上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薇姿 洗衣液”的结果。
申请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洗衣剂等商品上。2022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据1为百度检索信息,相关信息不完整,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洗衣剂;洗衣上光剂;干洗剂;洗衣粉”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薇姿WEI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