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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41336号“Mr.Cle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5:33关于第10441336号“Mr.Cle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41336号“Mr.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43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中国发展历程、所获奖项的相关媒体报道;
2、关于申请人“Mr.Clean”品牌的介绍;
3、维基百科网站关于“Mr.Clean/朗白先生”的词条网页打印件;
4、申请人“Mr.Clean/朗白先生”产品在淘宝网及亚马逊上的销售页面网页打印件;
5、部分关于申请人“Mr.Clean/朗白先生”的网络报道打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该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答辩通知和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家用消毒剂;杀真菌剂;浸消毒剂及杀菌制剂的卫生纸;卫生消毒剂”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家用消毒剂;杀真菌剂;浸消毒剂及杀菌制剂的卫生纸;卫生消毒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3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家用消毒剂等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5未体现复审商品且未体现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许可或授权等关系,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家用消毒剂;杀真菌剂;浸消毒剂及杀菌制剂的卫生纸;卫生消毒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r.Clea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