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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351934号“大掌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5: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01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海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1351934号“大掌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故意仿冒。争议商标的使用将削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目的是囤积转让牟利,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关于认定“小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荣誉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5、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制冰淇淋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家用干衣机(电烘干);饮水机;消毒碗柜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二十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斗逻星球”商标(与电视剧《斗罗大陆》名称相近)、“桩哆哆”商标(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品牌“桩多多”相近)、“特来视”商标(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品牌“特来电”相近)、“花小驹”商标(与打车软件“花小猪”相近)、“燕小多”商标(与食用燕窝品牌“燕多多”相近)、“考研汪”商标(与考研咨询网站“考研帮”相近)、“恋果日记”商标(与食用坚果品牌“坚果日记”相近)、“蜂火达”商标(与快递手机软件“蜂达达”相近)等五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市场规模、广告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籍以知名的电热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二十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五百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大掌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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