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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3592号“新知成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73号
申请人:广东哈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3592号“新知成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1、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31165号、第30883158号、第16500222号、第48669755号、第48673314号、第48675932号、第48687850号、第45939246号、第35142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图、宣传使用证明、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新知”,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新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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