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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00908号“HOPE worldwid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4:46关于第12700908号“HOPE worldwid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赫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00908号“HOPE worldw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95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的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报道;
2、合同及项目申报书;
3、培训发票;
4、宣传海报及指示牌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21日获得我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41类“为贫困儿童提供教育;为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教育;为弱势儿童提供教育;为弱势儿童提供体育节目;为弱势儿童提供技术培训”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为贫困儿童提供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服务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其中合同及项目申报书均无发票、支付凭证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认定其已实际履行,且亦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HOPE worldwide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