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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06018号“一家一家又一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47号
申请人:杨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6018号“一家一家又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家一家又一家”构成,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先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不同,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一家一家又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