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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9368号“美龙管业 MEILONG PI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97号
申请人:佛山市美龙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9368号“美龙管业 MEILONG PI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622416号“美珑”商标、第24315431号“镁龙”商标、第15992980号“M”商标、第22000255号“MT”商标、第64145878号“美珑”商标、第31157718号“全球招商加盟网 WWW.JMW.AC.CN M”商标、第31418159A号“MATELLA”商标、第62500163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且分属不同地域范围,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已有引证商标相互共存注册的事实。引证商标一、五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证据、官网介绍、产品图片、销售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未获得或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美龙管业”与引证商标二“镁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美龙管业 MEILONG PIPE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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