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600518号“骄凡金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1: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32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映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5600518号“骄凡金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375676号“金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25424号“金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10306号“金戈挺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00965号“金戈汗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金戈”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和巨大的商业价值,被申请人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明显具有不正当借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2、企业信息;3、产品信息;4、合同;5、发票;6、发货单;7、广告情况;8、媒体报道;9、决定书;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11、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冰淇淋、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糖、冰淇淋、乳酸饮料等商品在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骄凡金戈”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骄凡金戈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3092502号“FRENKITBRA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