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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1571号“云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96号
申请人:深圳云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1571号“云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8944340号“云路”商标、第10917078号“CLOUDWAY”(可译为“云路”)商标、第62328035号“云路复材 YUNLU COMPOSITES及图”商标、第62331034号“云路复材 YUNLU COMPOSI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经查询中华英烈网,“云路”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023年4月6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无抄袭烈士姓名的主观意图,也未指向烈士姓名,更不会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云路”汉语词典释义、中华英烈网查询查询、百度查询截图、在先决定书、已注册的包含文字“云路”的商标列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3751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405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3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仅在质量评估服务上已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于2023年2月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上申请的第69445438号“云路科技”商标已在审查程序中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虽与革命烈士姓名相同,但该文字组合“云路”不仅为申请人企业字号,而且尚有其他含义,如其有作为广东省揭阳市云路镇镇名的含义,亦有“上天之路”“升仙之路”“高山上的路径”等含义,应不致使社会公众将之与革命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故本案属于对与烈士姓名相同标志保护的例外情形。加之申请人于2023年2月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上申请的第69445438号“云路科技”商标已在审查程序中获得初步审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申请商标在本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云路 商标 深圳云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