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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3806号“龙凤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50: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18号
申请人:羊致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3806号“龙凤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72480号“龙凤卤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三个字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龙凤戏 商标 羊致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