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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78401号“余管家 YU HOUSEKEE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9:53关于第68078401号“余管家 YU HOUSEKEEP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94号
申请人:广东余管家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8401号“余管家 YU HOUSEKEE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在规范汉字的基础上兼顾了商标的美术效果,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管”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敏慧
张 颖
徐霖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