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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87207号“米盖缇 migalt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9: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48号
申请人:北京时佳服装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春涧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0887207号“米盖缇 migalt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401008号“米休缇”商标、第36565814号“米曼缇”商标、第37137895号“米休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抢注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宣传报道资料;3、在先案件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米盖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米盖缇 migal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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