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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62276号“酒吞料理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9: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96号
申请人:上海旬味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艺超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51362276号“酒吞料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156678号“酒吞 SA SA 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酒吞”商标用于日本料理餐饮行业,注册了两个个体工商户,名称分别为洛阳市洛龙区酒吞餐饮经营部、洛阳市涧西区酒吞料理餐饮服务店,字号中均带有“酒吞”二字,且同样经营日本料理,是对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的第40类争议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抖音宣传视频;
2、大众点评必吃榜;
3、被申请人恶意使用和引证商标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餐饮日本料理上的侵权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在第40类榨水果、食物熏制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8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权利人为“袁德娟”。
3、经查,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袁德娟”许可本案申请人“上海旬味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许可期限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30年03月27日。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具有援引引证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榨水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酒吞料理及图 商标 上海旬味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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