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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5555号“卜道 BU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8:01关于第68145555号“卜道 BUD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41号
申请人:重庆颐和隐会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5555号“卜道 BU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7123号“道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053745号“bu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的文字“卜”除“占卜”等含义外,还有“选择”的意思,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申请人的企业文化、发展规划相匹配。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道训练(茶艺训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茶道训练(茶艺训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卜道”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占卜”等推算凶吉的迷信活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卜道 BUDAO及图 商标 重庆颐和隐会山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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