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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2169号“博士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7: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八方牧歌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2169号“博士Doct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10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9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动物用洗涤剂”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复审商标在“动物用洗涤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无效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维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商品,包括“动物用洗涤剂”商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动物用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购销合同、发货单及收据7组;
2.购销合同及广东增值税发票2组;
3.产品图片。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上述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被维持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被维持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英雄金笔厂于1994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洗涤剂、化妆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4月20日。2006年12月14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2年3月1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动物用洗涤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动物用洗涤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1中发货单及收据为自制证据,无发票等证据有效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合同与发票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发票中无“动物用”字样,不能证明发票与合同具有对应性;证据3无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动物用洗涤剂”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