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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70875号“泰山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6: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3946号重审第0000005308号
申请人:范延松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圣博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3946号《泰山牌无效宣告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000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607327号“泰新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泰山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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