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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455341号“馨藝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6: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61号
申请人:张永银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杰成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5341号“馨藝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59011号“馨艺教育及图”商标、第5251990号“馨艺幼儿园;KINDERGART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形式、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于2019年7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稿撰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稿撰写”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稿撰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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