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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24398号“费雷FEI L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5: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沙宝德茂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24398号“费雷FEI L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17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4月24日至2022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了解及调查,从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亦未发现被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及他人有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请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2、销售合同、发票、结算单;3、产品实物图、商品标签、生产车间及实物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亦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台州市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民法典、有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运动衫;大衣;皮制服装;T恤衫;内衣;睡衣裤;童装;羽绒服装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台州市黄岩新潮针织时装厂(普通合伙)、台州市亚斯嘉鳄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可以证明台州市黄岩新潮针织时装厂(普通合伙)、台州市亚斯嘉鳄服饰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了“费雷FEI LEI”羊毛衫商品,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羊毛衫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羊毛衫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为种属关系,因此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服装”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