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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43000号“王小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5: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33号
申请人:李国权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俭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9143000号“王小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王小抠”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主打店面招牌品牌,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王小抠”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小抠”门店照片、店内招牌图、带有“王小抠”的餐饮包装袋、菜单宣传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有第59434702号“王小抠”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引用为本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王小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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