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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76634号“朗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5: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潍坊康宏胶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朗晖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76634号“朗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024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04月19日至2022年04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类硅酮、有机硅树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自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微信朋友圈截图及聊天截图;2、定做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临朐康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酮、硅酮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9月20日转让给潍坊康宏胶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类硅酮、有机硅树脂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虽显示有复审商标,但未显示具体的商品及并无相关的具体交易信息、交易实际履行的证据佐证,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市场中实际使用的情况;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对商品包装的订货情况,并不能表示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硅酮、有机硅树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