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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80432号“LUCK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5: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80432号“LUCK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47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媒体报道、已公证的宣传报道资料、企业相关荣誉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5月18日至2022年0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LUCKIN”设计盛放咖啡的器皿的邮件;
2、“LUCKIN”与合作方签订的相关合同;
3、在小红书上用户对于“LUCKIN”的分享照片;
4、申请人官网及获得的奖项介绍;
5、已公证的宣传报道资料;
6、部分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10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