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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95631号“MILAIBO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4: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88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米莱波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对第42495631号“MILAIBO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在明知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BOSS”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并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具有恶意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注册档案;2、申请人发展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3、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4、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5、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部分专卖店的商场位置引导图;6、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7、雨果博斯集团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8、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9、德国雨果博斯公司就其“BOSS”系列品牌及其产品在中文期刊和杂志上刊登的广告;10、相关媒体报道;11、雨果博斯集团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12、贝恩公司2009年-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13、认定“BOSS”系列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行政、司法文书;14、各地工商局、海关、刑事司法机关有关侵犯“BOSS”系列商标权的行政、司法文书;15、其他案件裁定及判决;1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及相关商标、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在实际使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误认,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嘉兴吉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1月20日转让至意大利米莱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皮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皮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ILAIBO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