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796209号“王朝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66号
申请人:上海朝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柒山灵妖(杭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96209号“王朝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汇,为申请人法人姓名,与申请人企业形成唯一指向性,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并不会将之与特定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会产生任何有损于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不良影响。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王朝富”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名称,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王朝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