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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5584号“遇见 爱琴海 EXPERIENCE @ AEGEAN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4:12关于第66555584号“遇见 爱琴海 EXPERIENCE @
AEGEAN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56号
申请人:珠海市爱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5584号“遇见 爱琴海 EXPERIENCE @ AEGEAN 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7316号商标、第14427346号商标、第17329171号商标、第19264522号商标、第20784018号商标、第21128581号商标、第25773066号商标、第27519116号商标、第29739424号商标、第32572559号商标、第33868462号商标、第49971575号商标、第56186441号商标、第64054090号商标、第65047327号商标、第64404846号商标、第66410786号商标、第644047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十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十七、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十一、十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九、十二、十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饺子等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馅饼、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十二、十五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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