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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53994号“左家庄永顺炸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3: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648号
申请人:北京东升永顺炸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国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软云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48553994号“左家庄永顺炸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1994年创立了“永顺炸鸡”并使之成名。争议商标与第35745752号“永顺炸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仍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构成特定关系人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与申请人业务相关类别上申请了“左家庄永顺炸鸡”“左家庄永顺”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地址迁移证明、主体信息、房租租赁合同;
2.店面照片;
3.腾讯视频、小红书、马蜂窝网等平台相关报道;
4.“永顺炸鸡”获得的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餐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出于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与引证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争议商标是在被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左家庄香盟炸鸡”“左家庄”等系列商标基础上延伸注册的。被申请人的“左家庄香盟炸鸡”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店铺照片、被申请人美团店面信息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1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预订临时住所;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流动餐馆服务;比萨店;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备办宴席;食物雕刻”服务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左家庄永顺炸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永顺炸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外的餐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左家庄香盟炸鸡”“左家庄”商标与争议商标注册情形不同,其已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的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在类似服务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以下仅对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与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左家庄永顺炸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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