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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315502号“MS MONTO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3: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32号
申请人:深圳市时尚日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5502号“MS MONTO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3277号商标、第485269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70044号商标、第18627784号商标、第298061号商标、第1916275号商标、第194076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形设计、含义、显著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麦克风;集成电路;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汽车用雪茄烟点火器;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电池充电器;自动售货机;车辆计程器商品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的注册,引证商标六在全部商品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无线电寻呼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在字母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无线电寻呼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侯林
孙昕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MS MONTO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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