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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08696号“美尔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0: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79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浦江龙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9008696号“美尔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第1476867号“M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263410号“蒙娜丽莎头像”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程度延续至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34861号“美尔奇MERQI”商标、第11889063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媒体报道;荣誉证明;纳税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美尔星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