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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85661号“INNO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40:04关于第40285661号“INNOSCI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3889号重审第0000005274号
申请人: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3889号《关于第40285661号“INNO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6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136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第1426460号“IN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79463A号“iNNO INSTRU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93000号“INNO t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11496号“INNO TH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亦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项目上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在第9类“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在第9类“放大器”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在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烟雾探测器”商品上被撤销,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引证商标一、第17036669A号“IN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54596号“INNO F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6729号“宜高INNO F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第10952479号“in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781466号“iNNO INSTRU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321904号“iNNO INSTRU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820575号“inno3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十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183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放大器”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电子防盗装置、烟雾探测器”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INNO”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蓄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标四、五、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蓄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INNOSCIENCE 商标 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