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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8527号“虎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9363号重审第0000005285号
申请人:阿瑞斯装备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权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9363号《虎鲸(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8570号“OR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第59786204号“ORCA COOLERS AND DRINK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784210号“OR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11658113号“鲸虎 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12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根据法院判决及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虎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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