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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7622号“妃子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14号
申请人:深圳市欧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7622号“妃子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588134号“妃子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50551号“妃子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57633号“妃子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妃子笑 商标 深圳市欧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