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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88967号“零公里 LINGGONGLI 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80号
申请人:山东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8967号“零公里 LINGGONGLI 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00265号“零公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早已申请并通过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重新注册,申请人在先商标经过使用,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已产生认知,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可以继承老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零公里 LINGGONGLI 0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