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572555号“忆香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8: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572555号“忆香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72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以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采购订单;2、发货单;3、手写产品销售记录;4、“忆香阁”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香肠”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2未加盖交易双方公章,且无发票等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3、4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香肠”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9月0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988967号“零公里 LINGGONGLI 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