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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82304号“Mi Bonjour mon vieil a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7:46关于第33682304号“Mi Bonjour mon vieil
a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汇丰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682304号“Mi Bonjour mon vieil a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19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果酒”等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1、被申请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
2、委托代加工协议;
3、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注册信息及费用发票;
4、微信公众号推广部分;
5、微信小程序销售部分;
6、淘宝店铺展示销售部分;
7、产品中实际应用实物照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6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3类“果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9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4为自制证据,且发表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6中的订单信息在无与之相对应的其他有效证据的佐证下,我局对其真实履行情况不予认可。证据7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