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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51369号“HARW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7: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8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鲜红梅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瓦国际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1369号“HARW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144号决定,于2022年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哈瓦国际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网络宣传截图、验收报告、技术研发合同及技术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电子数据存储;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同时,被申请人亦未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技术服务开发合同、发票、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出厂验收报告及研发部标牌、手提袋、员工名片、产品照片;被申请人参展活动记录、企业新闻动态、媒体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体现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或为内部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在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上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电子数据存储;科学研究;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13日止。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对于我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作出的撤销复审商标在“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本案审理范围应为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维持的“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电子数据存储;科学研究”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开发合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显示合同项目履行期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为其他主体提供“新产品研发;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体现了“HARWAR ACE UAV SYSTEM及图”标识,所附发票可以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虽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中体现的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别,但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出厂验收报告及研发部标牌、手提袋、员工名片、产品照片、参展活动记录、企业新闻动态、媒体报道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新产品研发;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电子数据存储;科学研究”复审服务与上述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此外,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HARWAR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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