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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5509号“双窖 SHUANGJI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7:04关于第1635509号“双窖 SHUANGJI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良宇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5509号“双窖 SHUANG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223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包装采购合同、荣誉证书、销售合同、销售单、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06月07日至2022年06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酒(饮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中国市场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订货合同及销售单;产品检测报告及荣誉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及外包装图片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订货合同、销售单等均未附相关的履行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仅能证明产品的质量检测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流通流域。被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双窖 SHUANGJIAO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