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446011号“昕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6: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23号
申请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郭景珊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39446011号“昕长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2522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第3420818号“长城CHANGCHENG及图”商标、第33665288号“长城CHA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意在围绕并针对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实施摹仿与抄袭,进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购,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荣誉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异议复审决定书;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暖床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昕长城 商标 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