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07339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6:25
图形、第34456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346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构成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大量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证明;2、荣誉证明;3、商标信息;4、裁定、决定书;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19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冻设备等商品、第40类、第42类材料处理信息、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服务上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