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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77096号“J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5: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娜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扬州和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77096号“J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127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家具;床;手推车(家具);金属家具;折叠式躺椅;非医用气垫;软垫;野营睡袋;床垫”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家具;床”等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国外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
3、国内合同、发票、汇款记录;
4、公司产品画册、印刷品清单及发票、网站截图;
5、撤三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中,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20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07月1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0类“家具;床”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折叠式躺椅;野营睡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折叠式躺椅;野营睡袋”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床;手推车(家具);金属家具;非医用气垫;软垫;床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折叠式躺椅;野营睡袋”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复审商标在第20类“家具;床;手推车(家具);金属家具;非医用气垫;软垫;床垫”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床;手推车(家具);金属家具;折叠式躺椅;非医用气垫;软垫;野营睡袋;床垫”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J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