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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93834号“固特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3: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62号
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卓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42893834号“固特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52833号“固特钢GOOD&STR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00383号“固特钢GOOD&STR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行业排名证明、荣誉证据、参与起草编制修订行业标准文件、广告宣传证据、销售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决定书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微信公众号介绍、产品介绍、检测报告、申请人名下商标被不予注册的相关决定书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冶金黏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抛光和底漆浆料、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固特坚”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固特钢”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冶金黏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抛光和底漆浆料、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固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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