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4296306号“巴禾春 BAHECH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3:15关于第34296306号“巴禾春 BAHECHU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龙吉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96306号“巴禾春 BAHE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06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1、复审商标注册证书、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书资料;
2、产品图片;
3、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相关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6月2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3类“白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及相关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白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复审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巴禾春 BAHECHU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