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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07387号“名门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2: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70号
申请人:贵州宏图九州生态农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对第61707387号“名门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名门”是申请人主打的酒类品牌,经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9657655号“名门窖藏”商标、第46946910号“名门觐鉴”商标、第54862374号“名门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显著部分均为“名门”,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的系列版权作品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严重超出正常的经营范围,构成不正当囤积商标的行为,并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门”系列商标申请注册列表;2、申请人“名门”系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及图样截图;3、产品、宣传及销售合同截图;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取得注册,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黄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因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本案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近似时,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名门董”;引证商标一为汉字“名门窖藏”、引证商标二为汉字“名门觐鉴”、引证商标三为汉字“名门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名门董”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而申请人主张之著作权为文图组合形式,两者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近似。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名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