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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45006号“Cre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2:10关于第55545006号“Cre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5681号重审第0000005466号
申请人:湖南凯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5681号《关于第55545006号“Cre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1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作出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0680号“办公新境KOKUYO Office cre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7835号“雅诺信Cre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故均不再构成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据这一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3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郑婷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Creation及图 商标 湖南凯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