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0808798号“THUNDER X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1:53关于第30808798号“THUNDER X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58号
申请人:马威尔(亚洲)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凯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8798号“THUNDER X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570号“THUNDER”商标、第6939270号“THUNDER OKC及图”商标、第19841323号“THUNDER”商标、第23026402号“THU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构成、呼叫、含义、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将其进行有效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五被驳回,状态不稳定,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1262号“雷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驳回,已经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进行共存,并签署了共存协议及同意书,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第9类商品含有“THUNDER”的部分已注册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案件行政诉讼的受理通知书、显示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的商标信息页、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出具的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的同意函公证认证件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电子行业用电子元器件;日用电器一般元器件”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THUNDER X3”与引证商标一“THUNDER”、引证商标二“THUNDER OKC及图”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尺、电话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虽然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且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标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29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