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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53207号“佳宜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1: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96496号重审第0000005176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96496号《佳宜洁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979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8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5498号“洁宜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经我局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6616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4月20日第1788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1、鉴于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项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7867号“宜佳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2、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二审期间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佳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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