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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8295号“强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17号
申请人:四川省强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8295号“强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08703号“强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90899号“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718293号“强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