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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693835号“捞滋莱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30: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41号
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哈尔滨红透天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29693835号“捞滋莱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劳斯莱斯”、“ROLLS-ROYCE”、“ROLLS ROYCE RR”、“RR图形”等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使用在航空、船舶和能源三大主打产业中的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请求在本案认定第1585899号“ROLLS-ROYCE”商标、第1585900号“ROLLS ROYCE RR及图”商标、第29270号“ROLLS-ROYCE”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第1601715号“劳斯莱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誉。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性,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2、在先裁定书;3、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中国领域的宣传手册;4、介绍“RR图形”、“劳斯莱斯”、“ROLLS-ROYCE”航空发动机宣传手册;5、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网站相关介绍;6、航空发动机相关介绍;7、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列表;8、认定驰名商标相关证据声明;9、新闻报道、出版的系列丛书、纪念册、检索资料;10、参展资料;11、财务报表;12、维权资料、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商标受保护记录、交涉函等;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汽车车身”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活塞内燃机及另件、机器传动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现注册人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
申请人提交的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显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为宝马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劳斯莱斯”、“ROYCE-ROYCE”、“RR”、“ROLLS-ROYCE RR及图”商标在汽车和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该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为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0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49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有多件与申请人“劳斯莱斯”商标相近的“捞滋莱斯”等商标,与知名电视节目“我是歌手”相近的“我是歌手及图”商标、与知名歌曲“喀秋莎”相同的“喀秋莎”商标、与知名食品品牌“好利来”相近的“浮利来”商标、与知名纸业品牌“洁柔”商标相近的“洁柔衣百”商标,与连锁超市品牌“京客隆”相近的“省客隆”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20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490余件商标,其名下不乏有与申请人“劳斯莱斯”商标相近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难谓巧合。且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鉴于驰名商标认定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鉴于此,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捞滋莱思 商标 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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