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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5243号“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9: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7524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41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东莞马利希清洁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销方)及销售发票、参展合同、产品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刷子”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公司英文字号的首字母,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包括官方网站及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官网及产品介绍;2、产品手册;3、参展合同、参展照片及视频;4、受订单、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除复审证据2、3外,另包括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5、采购订单、生产领料单、发票;6、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手持式圆柱形旋转刷(清洗设备)、擦洗刷、盆碟擦洗刷、擦罐和容器用刷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证据4的受订单中显示有复审商标“M及图”,后附发票,合同与发票均在指定期间内,合同与发票中的商品、数量、价格一一对应,再结合证据1、2、3的申请人官网及产品介绍、产品手册、参展合同、参展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刷子、擦洗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持式圆柱形旋转刷(清洗设备)、盆碟擦洗刷、擦罐和容器用刷商品与刷子、擦洗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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