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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194540号“復元Fuy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8: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復元私立医院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雅娜
申请人因第9194540号“復元Fu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15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360地图搜索“义乌复元医院”截图、义乌商报关于“义乌复元医院迎新春送祝福”的报道、义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意见书、宣传页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6月29日至2022年0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院”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医院;保健;牙科;医疗护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服务上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的相关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调整方案的通知、楼层搜引图、宣传墙照片、会议摘要、办公室及门外指导照片、员工工作职责照片、宣传展板照片、营养指导模型照片、专家介绍墙照片、工作制度照片、推拿针灸室照片、按摩工作照、医院外景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复印件形式):360、百度、高德搜索“义乌复元医院”截图、义乌商报关于“义乌复元医院迎新春送祝福”的报道、义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意见书、宣传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疗养院”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13日止。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针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158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决定在“医疗诊所;医院;保健;牙科;医疗护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复审服务上能否维持注册予以审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4类“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网络打印件,或为自制证据,或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在案证据在无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