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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643209号“QUANTU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8: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43209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74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5月11日至2022年0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部分简介资料;
2、碧琪产品手册;
3、复审商标“QUANTUM”使用授权书;
4、复审商标“QUANTUM”使用标签图片、产品图片;
5、上海碧琪贸易有限公司、碧琪食品(大连)有限公司与各公司合作的部分销售出库单、发票资料;
7、上海碧琪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报价单、出库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工业用化学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复审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9月05日